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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王德钰与被执行人孙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钰,孙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钰,男,195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建设街78号,身份证号:412922195806070031。被执行人孙树华,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育才路188号1号楼1单元7号,身份证号:412922196412170333。本院在执行王德钰申请执行孙树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德钰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车辆、房产、股权、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7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东升代理审判员  秦向阳代理审判员  韩新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