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王德钰与被执行人孙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钰,孙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钰,男,195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建设街78号,身份证号:412922195806070031。被执行人孙树华,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育才路188号1号楼1单元7号,身份证号:412922196412170333。本院在执行王德钰申请执行孙树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德钰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车辆、房产、股权、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7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东升代理审判员 秦向阳代理审判员 韩新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