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薛占杰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23刑初8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占杰,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2014年4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襄垣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8月21日因赌博被襄垣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00元,并收缴赌资83元;2016年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襄垣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经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占杰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国华、郭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占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2016年1月份,被告人薛占杰以5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出售毒品“筋”一包。2、2014年4月份,被告人薛占杰以1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出售毒品“筋”一包;2015年前半年,薛占杰分别以100元一包的价格向郭某某出售毒品“筋”两包。3、2016年1月份,被告人薛占杰以50元的价格向燕某某出售毒品“筋”一包。4、2015年7月份,董某某、郭某某、薛某某在薛占杰家打麻将时,被告人薛占杰以1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向董某某、郭某某出售毒品“筋”。2016年1月21日,公安干警对薛占杰住所进行搜查,查获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1袋、电子称1台、小塑料袋6个。经称重,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1.75克。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综上所述,被告人薛占杰共计向三人贩卖毒品七次。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5年5、6月份,被告人薛占杰容留董某某在其家吸食毒品一次。2、2015年7月份,被告人薛占杰向董某某、郭某某出售毒品“筋”后,又容留董某某、郭某某、薛某某等人在其家吸食毒品。公诉机关为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占杰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占杰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罪中2014年4月份向郭某某出售毒品一事不予认可,2014年其家里盖房子,其就没有赶上卖毒品。对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1、2016年1月份,被告人薛占杰以5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出售毒品“筋”一包。2、2015年前半年,薛占杰分别以100元一包的价格向郭某某出售毒品“筋”两包。3、2016年1月份,被告人薛占杰以50元的价格向燕某某出售毒品“筋”一包。4、2015年7月份,董某某、郭某某、薛某某在薛占杰家打麻将时,被告人薛占杰以1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向董某某、郭某某出售毒品“筋”。2016年1月21日,公安干警对薛占杰住所进行搜查,查获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1袋、电子称1台、小塑料袋6个。经称重,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1.75克。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综上所述,被告人薛占杰共计向三人贩卖毒品六次。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5年5、6月份,被告人薛占杰容留董某某在其家吸食毒品一次。2、2015年7月份,被告人薛占杰向董某某、郭某某出售毒品“筋”后,又容留董某某、郭某某、薛某某等人在其家吸食毒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第一组证据:案件来源1、受案登记表,证明襄垣县公安局上马派出所民警在办理郭某某涉嫌吸毒一案时发现上马乡榆林村村民薛占杰有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嫌疑。第二组:书证、物证书证:1、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明在薛占杰家正房最西面屋子鞋柜内一纸质手提袋中查获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一袋、电子称1台、小塑料袋6个。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明薛占杰对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现场进行了指认,现场位于襄垣县上马乡榆林村北坡薛占杰家。3、指认及毒品称重情况说明,证明在薛占杰家查获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一袋,经称重,连袋重2.59克,空袋重0.84克,得出毒品净重1.75克。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明燕某某、薛某某、郭某某对购买毒品和吸食毒品的现场及毒品进行了指认。5、关于违法嫌疑人董某某未进行现场指认及毒品指认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违法嫌疑人董某某在社区戒毒期间继续吸食毒品,后我局于2016年2月19日将违法嫌疑人董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现由于违法嫌疑人董某某在长治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故无法押解其进行现场指认及毒品指认。6、襄垣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涉案财物交接凭证,证明对疑似毒品一袋、电子称一台、小塑料袋六个予以证据保全。将疑似毒品一袋交予专管员管理。7、襄垣县公安局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明随案移送电子称一台、塑料袋六个。8、襄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2月14日,董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襄垣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21日,郭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襄垣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1月28日,薛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襄垣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4月18日,燕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襄垣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月22日,薛占杰因吸食毒品被襄垣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28日,薛占杰因吸食毒品被襄垣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8月21日,薛占杰因赌博被襄垣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00元,并收缴赌资83元。9、户籍证明,证实薛占杰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0、警察证,证明办案民警冯琪、宋亚明有办案资格。11、毒品指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明郭某某指认从薛占杰处购买的毒品种类是甲卡西酮。董某某指认从薛占杰处购买的毒品种类是甲卡西酮。燕某某指认从薛占杰处购买的毒品种类是甲卡西酮。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明郭某某指认卖给其毒品的人是薛占杰。董某某指认卖给其毒品的人是薛占杰。燕某某指认卖给其毒品的人是薛占杰。13、襄垣县公安局上马派出所关于未向元保成核实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由于元保成于2015年9月1日因吸毒被河北省邯郸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现羁押在邯郸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故无法向其核实该事实。14、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被告人薛占杰的前科劣迹情况。物证: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一袋、电子称1台、小塑料袋6个,证明本案中公安民警在薛占杰家中查获的涉毒物品。第三组:鉴定意见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资格证书,证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第四组证据:证人证言1、董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17日下午,我到襄垣县上马乡榆林村薛占杰家送木柴,送完后我准备和薛占杰算账,他说最后一起算,我说想和他要点毒品“筋”吸,他不给,我缠着他要,他说那给我烫点,随后他进了院子,一会出来拿着条锡纸,上面烫了点毒品,是暗白色粉末状的,和我要50元钱,我说算柴钱时扣,随后我就拿着开车走了。经过上马乡下庄村的桥进入我村地界,开始上坡时我把车停到半坡路边,把刚才拿到的毒品在车内用打火机烫着吸完了,随后把锡纸扔到路边就开车回家了。大概2015年5、6月份(薛占杰刚搬完新家暖房没几天)的一天,我和郭某某在薛占杰家闲坐,当时还有另外两个男的(那两个人我不认识)我们四人总共凑了150元钱给了薛占杰(郭某某好像没出钱),他开车出去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买回些毒品“筋”,用塑料布包着,他说是有1克半,还拿有2条锡纸,之后我们五人就用打火机把那些毒品全部烫吸完了。2015年7月底的一天傍晚我在北庄村打完玉米后到榆林村薛占杰家闲逛,当时郭某某在他家,过了一会榆林村的薛某某也来了,我们就商量好打麻将,打的过程中郭某某说想吸“筋”,薛占杰说倒一回收50元钱(意思是把锡纸上倒一次毒品筋),随后我们就边打麻将边吸毒,过了会有个人来找郭某某,不是本地人,他也留下吸了会,凌晨四、五点的时候离开了,我们四人直到天亮才离开,那晚薛占杰给我倒了2次毒品,后来我给了他50元现金,他打麻将输我50元顶账了。我没见薛某某出钱,郭某某出钱了,出了多少钱我不清楚。2015年7月底那次,我当时没有给薛占杰现金,因为薛占杰在打麻将的时候输了我50元,顶账了。大概是前半夜和后半夜各倒了一次。我没有见郭某某给薛占杰钱,但是薛占杰给郭某某倒了一点毒品。我没有看见薛某某给薛占杰钱。2、郭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薛占杰在榆林村住,我记得大概2014年4月份在榆林村街上碰到薛占杰时从他手中花100元钱买了1小塑料袋“筋”后回家自己吸食了;大概2015年前半年我从薛占杰处购买过2次毒品供自己吸食,这两次都是每次花100元购买一小塑料袋毒品“筋”,买上后在薛占杰家吸食完后方离开,当时薛占杰还是在榆林街上租住的房子;2015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和董某某(夏店镇董家岭村人)、薛某某(上马乡榆林村人)三人在榆林村薛占杰家打麻将时,薛占杰提供毒品“筋”,我和董某某分别花200元钱从薛占杰处买了2小塑料袋“筋”,薛占杰提供锡纸,我和董某某、薛某某、薛占杰四人边打麻将边吸“筋”,打到第二天早上我和董某某把买来的“筋”全部吸完了。薛某某吸的筋是薛占杰提供的,他没有付钱。2015年7月底那次在榆林村薛占杰家吸毒时除了我和薛某某、董某某、薛占杰外还有一个人。一个沁县人,我叫他“机长”。我和他是打工时认识的,他是打机井的,去年8月底完工后他就离开了,后来再也没有见过,我叫他机长,具体名字不是太清楚,我知道他是沁县人,具体沁县哪里人我不清楚,以前有个他的手机号,现在也找不到了。2015年5、6月份的一天,在与董某某在薛占杰家闲坐时,我没有出钱。我没有看见董某某等人出钱。我与董某某,还有薛占杰与另外两个男子一起吸食的。毒品是由薛占杰提供的。2015年7月底那次,我花了200元,董某某花了200元,薛某某没有购买毒品,我和董某某购买毒品时,薛某某在场。3、薛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8、9点钟的样子,我来到同村的薛占杰家正房最东面屋子,当时见薛占杰、董某某、郭某某在屋里闲聊,屋内床上放有条锡纸,上面有烤好的毒品,我老以前开过大车,见别人吸食过毒品,我就随手拿起锡纸,用自己的打火机烤着吸了几口,感觉很辣嘴,还发苦,就放下不吸了。之后我们四人打麻将,打麻将的过程中董某某和郭某某分别从自己身上拿出毒品各自吸食,薛占杰在打麻将过程中也吸食毒品了,具体从哪里拿出来吸我记不清了。我感觉应该是薛占杰的。我不清楚董某某和郭某某的毒品是否是向薛占杰买的,我是后来去的,打麻将时见他俩都是从自己身上拿出来吸毒,感觉可能是薛占杰的东西。2015年7月底那次,我没有看见董某某和郭某某向薛占杰购买毒品。我没有购买,我不花钱,我就是蹭着吸。我到了薛占杰家的时候,董某某、郭某某和薛占杰已经在吸食毒品,我看见后也上去吸食了两口。4、燕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到了上马乡榆林村给人上礼,后我遇见了同村的薛占杰,我俩闲聊中间就一起相跟上到了薛占杰家闲坐,后我们说话中,薛占杰说他有毒品“筋”,后我花50元钱从薛占杰处购买了小半包毒品“筋”。后我用纸卷了一根管,将毒品筋倒在烟盒纸上,用打火机烤住倒在烟盒纸上的毒品筋,用纸管吸食从烟盒纸上冒出的烟,我与薛占杰轮流各吸食了十几口,我俩将毒品筋吸食完后,就将吸食工具扔掉了。第五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占杰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主要内容:六、七天前我雇佣沁县一工具车到高平送木料时,在送料场里的装卸工给联系人花100元钱买了一塑料袋毒品“高平粉”让我自己吸食,因担心家人知道我吸毒,我总是偷偷吸,2016年1月19日晚上厕所时我把毒品倒在烟盒里拿出的锡纸上,用打火机烫后用纸质吸管吸食,吸食完后我把吸毒工具扔到厕所里。2015年7月底的一天傍晚,董某某和薛某某在我家闲聊,郭某某带着一个沁县人来到我家,看有人在,他就说想打麻将,之后我和郭某某、薛某某、董某某四人打麻将,打麻将过程中可能是那个沁县人从身上掏出毒品,我和薛某某、董某某、郭某某还有那沁县人就开始边打麻将边吸食。2015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董某某到我家坐了会,他从身上拿出毒品吸了会就起身离开了,那次我没有吸食。我没有卖过毒品。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存在关联性,具备证据效力,本院据此确定被告人薛占杰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占杰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贩卖,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占杰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占杰于2014年4月份以1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出售毒品“筋”一包,对该起事实,在案证据中仅有吸毒者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薛占杰对此予以否认,故郭某某的证言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薛占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薛占杰犯罪所用物品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薛占杰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占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随案移送物品电子称一台、塑料袋六个,依法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慧平人民陪审员 赵宁涛人民陪审员 郭会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