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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季邦银与韩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邦银,韩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季邦银。被执行人韩建军。本院在执行季邦银与韩建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郭满秋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