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长安营镇横坡村民委员会与周思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城步苗族自治县长安营镇横坡村民委员会,周思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民终1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长安营镇横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智勇,该村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思宏,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苗族,住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才教,城步县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长安营镇横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横坡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周思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9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横坡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杨智勇与被上诉人周思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才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横坡村委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周思宏承担。事实与理由:1、横坡村委会欠周思宏工程款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周思宏与杨青吉双方达成的口头约定,完成了约定的工程内容,并未经横坡村委会验收,其双方私下进行了工程结算,横坡村委会并未到场,结算程序严重违反《村民组织法》及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只能证明周思宏与杨青吉存在合同关系。周思宏提交的结算清单和欠条存在虚假,欺诈行为,存在多报工时等情况。2、一审程序违法。横坡村委会于上午九时到达法庭开庭,因周思宏迟迟未至才离开法庭,法院认为横坡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周思宏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思宏与横坡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有证人在场,工程结算上村委会的秘书杨青吉等人均有签名,杨智勇不认识杨青吉等人并不代表横坡村委会不认识。横坡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周思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由横坡村委会支付工程价款6925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横坡村委会因村级公路需要扩建,由时任村秘书的杨青吉与周思宏联系施工事宜,随后双方口头约定,周思宏自带挖机和工炮机及司机负责为横坡村委会的村级公路扩宽、降坡,周思宏及司机的住宿和伙食全部由横坡村委会负责安排,施工工时由横坡村委会派员监督计算,横坡村委会以每小时290元的工价支付给周思宏。2013年5月9日周思宏依双方口头约定带机进驻场地施工至2013年7月底工程完工,横坡村委会验收、接管工程后,双方于2013年7月24日进行了结算,横坡村委会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向周思宏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周思宏的工作总时间为325小时,每小时工价为290元,总计人民币94250元,已付25000元,尚欠69250元,并由杨青吉及其他监工人员签名。此后,周思宏多次找横坡村委会催收该款而未果,由此双方酿成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周思宏依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完成了约定的工程内容,并经横坡村委会验收接管,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横坡村委会未按时支付工程欠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周思宏要求横坡村委会支付该工程欠款6925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横坡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杨智勇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城步苗族自治县长安营镇横坡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周思宏工程欠款6925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对证据的认定与原判一致。另查明,横坡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智勇在一审指定的开庭时间即上午9点到达法庭,周思宏未准时到达法庭,杨智勇因另有他事,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离开了法庭,周思宏到庭后,法庭于9时10分通知杨智勇参加开庭,但杨智勇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横坡村委会应否支付周思宏工程款以及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关于横坡村委会应否支付周思宏工程款的问题。横坡村委会的时任村秘书杨青吉与周思宏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周思宏负责横坡村村级公路扩宽、降坡施工事宜,周思宏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施工,所完成的工程有施工日记予以记载,工程完工后村委会秘书杨青吉与周思宏进行了结算确定工程款为94250元,并支付了25000元,对欠付的工程款69250元由杨青吉出具了欠条。虽然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工程结算没加盖村委会的公章,但工程款结算的欠条上有蒋进权等多名监工人员签名予以证实,故周思宏给横坡村委会施工以及横坡村委会拖欠周思宏的工程款客观属实,横坡村委会应对欠付的工程款予以支付。横坡村委会提出周思宏只是与杨青直存在合同关系,与横坡村委会不存在合同关系,村委会不应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横坡村委会还提出结算清单和欠条存在虚假情形,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横坡村委会主张的该事实亦不能成立。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周思宏在一审开庭中稍晚于指定的开庭时间到达法庭,横坡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在未经法庭宣布取消此次开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法庭,后法庭通知其返回参加开庭,却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一审进行缺席审理并无不当,横坡村委会提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上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长安营镇横坡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晓飞审 判 员 莫佩华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