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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寇永强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永强,李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225号申请人:寇永强。被申请人:李生荣。寇永强与李生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寇永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202民督29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甘1202民督29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宏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