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行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高瑞芬、孙明江、孙红君、孙红光、孙红展因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瑞芬,孙明江,孙红君,孙红光,孙红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行终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瑞芬,女,195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江,男,195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君,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光,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展,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上诉人孙明江、孙红君、孙红光、孙红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瑞芬,自然情况同上。上诉人高瑞芬、孙明江、孙红君、孙红光、孙红展因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行初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裁定认为,起诉人与案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故不应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高瑞芬、孙明江、孙红君、孙红光、孙红展的起诉,不予立案。高瑞芬、孙明江、孙红君、孙红光、孙红展上诉称,2016年3月,上诉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上诉人的宅基地已被收归国有,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大连市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涉及上诉人的宅基地,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原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宅基地已经过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被征收,变为建设用地。大连市规划局的规划方案是在案涉土地被征收后,拟在该宗土地上进行规划审批向社会进行公示征询意见的行为,该规划方案是一个过程行为,不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高瑞芬、孙明江、孙红君、孙红光、孙红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少琨审 判 员 王艳波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