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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与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073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市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郑整立,董事长。被执行人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郑玉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垫付款3686507.72元,并承担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7630元,由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垫付款本金3686507.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630元,执行费6554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F×××××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未处置);于2016年8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如皋市支行银行账户;于2016年8月26日扣留被执行行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房屋租金2016年收入21.3093万元、2017年收入163万元;于2016年9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镇惠隆南路8号1幢(房产证号:皋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及其所有的位于如城镇海阳南路以西、解放路以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皋国用(2009)第7**号〕,待后处置。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留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租金,待后提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待后处置,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吴宣泽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