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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6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韦泽先、黄太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太木,韦泽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6762号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光大道7号龙城花园1幢2-18,1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806843R。法定代表人裴定伟,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男,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黄太木,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韦泽先,女,1954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太木、韦泽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军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