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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涛、张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涛,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汪涛。被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涛、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被告汪涛、张伟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2、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张伟位于黄梅县黄梅镇的房屋(产权证号070**)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0万元的最高额内优先受偿。逾期后,被执行人汪涛、张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伟的房屋暂不宜处置,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汪涛、张伟尚欠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执行人张伟位于黄梅县黄梅镇的房屋(产权证号108**)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0万元的最高额内优先受偿。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