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松娟(系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之母),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回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登少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某某所有的波导手机一部予以扣押(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