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执1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闫莉与李福平、赵常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莉,李福平,赵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莉。被执行人李福平。被执行人赵常飞。关于申请执行人闫莉与被执行人李福平、赵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493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执行人闫莉的执行申请;二、解除本院(2016)陕0113执1712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于赵常飞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小型轿车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三、解除本院(2016)陕0113执1712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于赵常飞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X号X幢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