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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司惩复字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欣彤、袁磊罚金复议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欣彤,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吉24司惩复字1号申请复议人:王欣彤,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汪清县汪清镇爱佳花园。申请复议人:袁磊,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汪清县汪清镇朝校校区。申请复议人王欣彤、袁磊不服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汪民再字第3-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王欣彤、袁磊认为,虽然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法来保护自家财产,并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王欣彤与袁磊并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法律规定。罚款决定中的罚款金额过高,无力承担。经审查,申请复议人王欣彤为保全自己财产,虚构向袁磊借款30万元的事实,并与袁磊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并进行调解,骗取调解书,致使其他案件审理和执行受到影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汪清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且罚款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王欣彤、袁磊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汪清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欣彤、袁磊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