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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简抚后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抚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刑初566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抚后,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崇阳县人,家住湖北省崇阳县。2012年11月14日、2013年3月22日、2013年6月17日、2014年1月21日先后因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被安吉县公安局均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18日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抚后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抚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简抚后伙同王某、魏某、程某、汪某等人(均刑拘在逃,下同)经预谋在简抚后所租的位于本县xx街道xx广场处的一间租房内开设以“打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6月初至7月6日期间,被告人简抚后等人从上述赌场中共计抽头渔利达人民币33万元,其中被告人简抚后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余元。另查明,2015年7月6日,公安机关将上述赌场查获,并从现场抓获涉赌人员若干名、赌资若干及赌具等物品。同年8月6日,被告人简抚后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涉案主要事实,另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0元(暂扣于安吉县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抚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黄某、雷某、周某、陈某、刘某、龚某、程某、曾某、张某、谭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暂扣款票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抚后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简抚后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简抚后能自愿认罪,并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抚后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简抚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简抚后退缴的赃款人民币8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方人民陪审员 罗 忠人民陪审员 吴秀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偲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