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颖与肖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颖,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刘颖,女,汉族,1983年10月26日生。被执行人肖强,男,汉族,1990年2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刘颖与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1日,刘颖与肖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颖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窦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