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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会来合同诈骗、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会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终650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会来,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会来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6)津0116刑初2043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李会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李会来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会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会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会来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李会来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会来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刑初204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冰审 判 员 钟 彬代理审判员 梁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怡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