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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4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和田、白桂兰诉被告张尚永、张尚朴、张尚刚、张尚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田,白桂兰,张尚永,张尚朴,张尚刚,张尚才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4民初539号原告张和田,男,193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卧佛村258号。原告白桂兰,女,194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卧佛村258号。被告张尚永,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卧佛村。被告张尚朴,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卧佛村。被告张尚刚,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卧佛村。被告张尚才,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卧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田、白桂兰诉被告张尚永、张尚朴、张尚刚、张尚才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和田、白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和田、白桂兰承担。审 判 长  张蕾人民陪审员  宋征人民陪审员  李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