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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5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被告张某某、陕西国信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张某某,陕西国信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6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负责人,马永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宏,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陕西国信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玉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被告张某某、陕西国信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0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审 判 员  李海波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