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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申请被执行人刘秀文、韩文忠、王林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刘秀文,韩文忠,王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代表人:张晓利,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恒国,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秀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文忠,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林江,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申请被执行人刘秀文、韩文忠、王林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桦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桦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