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17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宝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宝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701-2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宝廷。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宝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宝廷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