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化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化荣,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皖1126执1399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化荣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29989.6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化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