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于新郑市人民法院与徐红卫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郑市人民法院,徐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红卫,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关于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徐红卫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