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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于新郑市人民法院与徐红卫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郑市人民法院,徐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红卫,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关于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徐红卫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