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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缪夕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缪夕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缪夕留,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缪夕留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缪夕留支付罚款及违法所得16239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缪夕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