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96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温高锋与香格里拉市固强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高锋,香格里拉市固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96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高锋,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固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香格里拉市固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温高锋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固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XX元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限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固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军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