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5391号原告: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峰,男,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