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平诉巢湖市合肥老鸭店一店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巢湖市合肥老鸭店一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394号原告:何平,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肥西县人,厨师,住XX。居民身份证号:XX。被告:巢湖市合肥老鸭店一店,住所地:XX。负责人:王唐胜,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XX。委托代理人:唐军,柘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诉被告巢湖市合肥老鸭店一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平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平系自愿撤回诉讼,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汪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