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熊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民初718号原告:熊某,女,汉族,住九江县。委托代理人:伍园林,江西进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某,男,汉族,住九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某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审判���徐宜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章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