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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与胡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胡继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民初603号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负责人:张少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少华,江西一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继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诉被告胡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以庭前原、被告自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承担。审判长  殷励博审判员  廖晓文审判员  胡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校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