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民终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湘乡市望春门燕兴宾馆与被上诉人成可心退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乡市望春门燕兴宾馆,成可心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民终1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乡市望春门燕兴宾馆,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枣村东昇农贸市场*栋***号。经营者:钟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连,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可心。上诉人湘乡市望春门燕兴宾馆(以下简称为“燕兴宾馆”)因与被上诉人成可心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燕兴宾馆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前夫陈练多次前往上诉人处领取分红,使得上诉人有理由相信陈练有权代理被上诉人领取分红和退还股金,陈练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法有效,应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二、倘若认定陈练无权领取退股本金,则应待重新结算后方能知晓应退多少款项。被上诉人成可心答辩称:上诉人明知陈练不是股份持有人,且在陈练未出具股份凭据的情况下将被上诉人的股金退给陈练,并不构成表见代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成可心的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燕兴宾馆返还原告股金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龙世平系被告燕兴宾馆股东,并参与宾馆经营管理。陈练与龙世平是多年朋友。经陈练介绍,成可心于2011年12月入股燕兴宾馆,投资8万元,陈练陪同成可心通过龙石平办理了认股手续。2012年1月3日,陈练在场,龙世平对成可心的股份进行了调整,确认成可心的股份为5万元,燕兴宾馆当场出具收据给成可心作为股权凭证。收据载明,成可心5万元入股燕兴宾馆,并以此收据为准。2013年7月1日陈练与成可心登记结婚,2013年8月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一帆,2015年5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成可心投资燕兴宾馆在每月1日结算分红一次。2013年8月5日成可心生小孩前,陈练陪同成可心领取燕兴宾馆分红款;生小孩后一直由陈练代领燕兴宾馆分红款。2015年3月15日陈练在未经成可心授权且未出示股金条据的情况下,通过龙世平领取了成可心在燕兴宾馆的股金5万元。2015年7月成可心去领取分红款时,才发现燕兴宾馆擅自处置其股份的情况。成可心向燕兴宾馆追索股金无果,遂诉至该院请求依法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在经济实体中的股份受法律保护。除法定职能机关外,未经公民本人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处置公民的股份。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的股份属原告本人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陈练也无权擅自处置原告在被告的股份。陈练未经原告授权作出原告退股决定并领走其股金的行为无效。被告明知原告是燕兴宾馆股份持有人,明知陈练没有持有股份凭证,却把原告股金退还给无权处分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股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陈练在场见证原告投资,一时代领红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一)项之规定,判决:由被告燕兴宾馆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成可心股金50000元。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燕兴宾馆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燕兴宾馆的股份转让协议一份,拟证明被上诉人5万元股金实际价值为1.2万元。被上诉人质证称:股份转让发生于2016年9月1日,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股份转让协议与本案并无关联,也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才是股份持有人,且该股本金系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即便陈练当时是被上诉人丈夫,也多次领取分红,但这并不代表陈练有权处分被上诉人的股份。且陈练退股时并未提交股金凭据,因此上诉人认为陈练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上诉人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并无不当。一审庭审时上诉人也只是“建议原告追加陈练为被告”并非申请追加陈练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一审法院未在判决书中作相应表述并无不当,故对于上诉人称一审程序违法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5万元股金实际价值为1.2万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燕兴宾馆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湘乡市望春门燕兴宾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亮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代理审判员 周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