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正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正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962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正军,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正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雅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正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3月7日晚,被告人彭正军在惠东县白花镇太阳坳市场附近其经营的“常来士多店”内,开设赌场进行“三公”赌博活动,每次参赌人员拿到“0点”牌,彭正军则向参赌人员“抽水”10元人民币。当晚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士多店抓获彭正军,缴获赌具扑克牌及赌资人民币200元。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正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的地点以及被查获的赌具、赌资。3、抓获经过证明,证明抓获被告人及参赌人员的时间和地点。4、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该案的赌博现场扣押赌资200元人民币。并经被告人彭正军及参赌人员签名确认。5、参赌人员刘建农、阮明成、柳明波、柳明忠、石敏文、陈代法、杨秀要、彭泽明、王进、熊华宁等人的证言,证明他们于2016年3月7日21时左右,在惠东县白花镇太阳坳市场附近一小店(常来士多店)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被抓获的还有该店的老板(彭正军)。他们用扑克牌赌“三公”,方法是每人发三张牌,以牌数点数大的吃小的点数,每次参赌人员拿到“0点”牌,彭正军则向参赌人员“抽水”10元人民币。每局下注最少10元,最大200元人民币。并对被告人彭正军进行了辨认。6、被告人彭正军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彭正军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参赌人员的证言相一致。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彭正军的出生日期及户籍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过法庭的示证和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正军以营利为日的,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视被告人彭正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正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美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4页共6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