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郭淑华与熊亚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淑华,熊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郭淑华,女,1957年生人,汉族,住大安市被执行人熊亚杰,女,1967年生人,汉族,住址大安市本院在执行被告人郭淑华与熊亚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熊亚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树茂审判员 周欣立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孝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