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倪美方与吴汉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美方,吴汉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721号原告倪美方,男,1965年11月28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吴汉江,男,1984年12月9日生,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美方与被告吴汉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美方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倪美方负担。审 判 长 张 婧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沛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