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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倪美方与吴汉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美方,吴汉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721号原告倪美方,男,1965年11月28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吴汉江,男,1984年12月9日生,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美方与被告吴汉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美方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倪美方负担。审 判 长  张 婧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沛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