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刑更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罗永元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永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1081号罪犯罗永元,男,生于1977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日作出了(2007)汕中法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永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46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永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梅中法刑执字第1894号刑事裁定、2015年6月5日以(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9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永元的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罗永元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已缴纳罚没款4000元。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获得标准分109.56分。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永元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罗永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罗永元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永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二六年八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义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