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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艺与高华、刘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艺,高华,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刘艺,男,生于1973年9月14日,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高华,男,生于1976年2月22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刘燕,女,生于1977年7月28日,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刘艺申请执行高华、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7689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其房产不宜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580号民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02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87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强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