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4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与王国祥、梁兰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王国祥,梁兰兰,王国龙,石丽平,王爱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4553号之一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马山镇海南路*号。负责人丁水林,系该支行行长。被告王国祥,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檀渎村****号。被告梁兰兰,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檀渎村****号。被告王国龙,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檀渎村****号。被告石丽平,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大侣石家村****号。被告王爱张,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东江小区**幢*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诉被告王国祥、梁兰兰、王国龙、石丽平、王爱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795元,由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裘彬彬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人民陪审员 杨乃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寿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