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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尚俊学、钟桂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俊学,钟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尚俊学,男,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钟桂珍,女,1954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伊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未按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尚俊学、钟桂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丹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