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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执220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与李相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李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220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李相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与被执行人李相海缴纳罚金一案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发出查询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相海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3执22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运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