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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郝良金与孙兆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良金,孙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郝良金,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熊学军,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兆林(孙灶林),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良金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但协议后,被执行人孙兆林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郝良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700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兆林给付申请执行人郝良金60000元;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郝良金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1447号民事判决执行孙兆林的申请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