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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宝寿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寿,王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303号申请人:杨宝寿。被申请人:王金玉。申请人杨宝寿申请执行生效的(2016)甘12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王金玉常年在外,家里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人杨宝寿同意,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杨宝寿申请执行(2016)甘12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查明被执行人王金玉下落,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