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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与杜保国、晋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杜保国,晋建军,杜保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347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凤凰街道办事处李海务村509号。法定代表人邴辉,经理。被告:杜保国,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晋建军,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杜保喜,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农科技专业合作社与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农科技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润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汝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