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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任丘市人民法院、郭立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人民法院,郭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彬。被执行人郭立辉,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任刑初字第00755号,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郭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立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立辉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及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