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任丘市人民法院、郭立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人民法院,郭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彬。被执行人郭立辉,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任刑初字第00755号,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郭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立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立辉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及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