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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邹存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邹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饶道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森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邹存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存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邹存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存宝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