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鲍俊武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俊武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2刑初322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俊武,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同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田某某,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俊武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雷毛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俊武及其辩护人田培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鲍俊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之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恋爱矛盾引发,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系偶犯、初犯,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故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鲍俊武伙同“二怪”、“阿鬼”等人,在渭南市乐天大街“千纤丝语理发店”内,将被害人张雷强行拉上车,在车内对张雷实施殴打,至西安市临潼区零口镇,将张雷拉下车继续殴打,后将张雷弃于该镇一治安检查站南铁路桥上,致被害人张雷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张雷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鲍俊武家属给付被害人张雷赔偿款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张雷的陈述,证人王某、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与被告人鲍俊武的多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俊武法律意识淡薄,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俊武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证明被告人鲍俊武伙同他人故意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恋爱矛盾引发及被害人存在过错之观点,无据佐证,故不予采信。对辩护人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鲍俊武在侦审期间能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俊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 宁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