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郑燕诺与郑裕殿、薛小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燕诺,郑裕殿,薛小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郑燕诺,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郑裕殿,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薛小双,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燕诺与被执行人郑裕殿、薛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郑裕殿、薛小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郑裕殿、薛小双缴纳执行款7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郑裕殿、薛小双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裕殿、薛小双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郑裕殿、薛小双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裕殿、薛小双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裕殿、薛小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郑裕殿、薛小双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燕诺发现被执行人郑裕殿、薛小双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9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