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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行审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平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济南麟居置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济南麟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24行审124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靳红苓,主任。被执行人济南麟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让洪亮,经理。申请执行人平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10月11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麟居置业有限公司人防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平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被执行人济南麟居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为由,于2016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平防办罚字[2016]1号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平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平防办罚字[2016]1号处罚决定,未满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申请执行人平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10月11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平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的平防办罚字[2016]1号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玉霞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