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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任永明申请执行边鲜美、张会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明,张会田,边鲜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任永明,男,汉族,50岁。被执行人张会田,男,汉族,43岁。被执行人边鲜美,男,汉族,44岁。申请执行人任永明与被执行人张会田、边鲜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边鲜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边鲜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张会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后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