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9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葛保和与张小兵、张小然、保军、保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保和,张小兵,张小然,保军,保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766号原告:葛保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道,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兵。被告:张小然。被告:保军。被告: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保和与被告张小兵、张小然、保军、保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保和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保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保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葛保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基 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达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