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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王秀霞、穆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王秀霞,穆旭,穆绍慧,陈正旺,李长占,王大海,张勇,布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0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赵庆会,行长。被执行人:王秀霞,女。被执行人:穆旭,男。被执行人:穆绍慧,男。被执行人:陈正旺,男。被执行人:李长占,男。被执行人:王大海,男。被执行人:张勇,男。被执行人:布乃国,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某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秀霞、穆旭、穆绍慧、陈正旺、李长占、王大海、张勇、布乃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布乃国银行存款3382.2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