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龙梅申请嘎日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梅,嘎日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961号申请人龙梅,女,33,蒙,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嘎日迪,男,33,蒙,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龙梅申请嘎日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06月10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8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祥 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