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雄非法拘禁、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171号罪犯谭雄,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陆刑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谭雄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2014年11月21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西江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谭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累计奖励分58.7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谭雄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谭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继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