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任丘市人民法院、李福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人民法院,李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2305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刘建彬。被执行人:李福利,男,1970年6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该村。本院(2014)任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9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福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福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福利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及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伟 百度搜索“”